(2016)黔2301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01刑初56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勇,曾用名陈江,男,1977年3月2日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普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洋川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6)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恩艳、刘国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勇在兴义市盘江南路与���山路交叉路口处人行道上使用手中的一根金属拐杖将白某左小腿打伤。经鉴定,白某左下肢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特征,其损伤造成的左腓骨上段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勇在兴义市盘江南路与笔山路交叉路口处人行道上违章摆摊唱歌,因附近群众向正在该处执勤的城市管理局的协管员白某反映,白某即上前进行劝说,在劝说过程中,陈勇使用手中一根金属拐杖将白某左小腿打伤,白某即离开现场,陈勇在地上捡起一砖块准备继续追打白某时,被在场群众阻止。经鉴定,白某左下肢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特征,其损伤造成的左腓骨上段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勇的亲属已赔偿白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6000元,取得白某的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决定书、照片,拐杖一根证实:兴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陈勇持有的金属材质拐杖一根,长约1.3米。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无异议。2、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陈勇的基本身份信息。3、绥阳县公安局洋川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5日凌晨5时许,绥阳县公安局绥阳县洋川派出所民警支建川、李静接到指令后在洋川镇“贵华旅社”205号房间内抓获陈勇。4、兴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黄草街道办事处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兴义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1日聘请白某为城市管理局执法协管员,在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黄草街道办事处分局上班,工作职责是执法辅助。上班区域为盘江南路(黔西南��人民医院门口路段)、笔山路路段。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8日11时20分左右,有一个残疾人在我们店旁边唱歌时,我们老板涂某跟这个残疾人说让他小声,这个残疾人就与我们涂某发生争吵,我老板走开了,这个残疾人一直在那里骂,我们也没有理他。过了一会,我看见有城管的过来,这个残疾人在骂政府并推了城管一下,还用他拄着的金属拐杖打了城管一下,那个城管就过去把这个残疾人的话筒拿了砸在地上,砸了后这个残疾人就拿着拐杖一直追着这个城管打,中途还拿了一块水泥砖准备去打这个城管,但是被拉着了。这个残疾人就把水泥砖放在了地上,后面就看见城管的在那里不知道和残疾人说什么,这个残疾人就去掐这个城管的脖子,旁边就有人去拉,拉开后没有多久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就把他们双方带走了。6、证人田某(���某的同事)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8日早上,我们上班执勤的时候,看见笔山路路口那里有一个残疾人在唱歌,因为当时看见是一个残疾人,我们也就没有喊。快下班的时候,我们到笔山路去看,就看见移动通讯店的老板在和唱歌的残疾人发生争执,看见我们来后,移动通讯店的老板就对我们说这个残疾人在这里唱了一早上了,要求我们管。想着快中午了,怕吵着人家,白某就上去对这个残疾人说现在中午了,大家吃了饭也要休息一下,让他不要唱了,收着东西走。这个残疾人就直接开口辱骂白某,这个残疾人实在骂得太难听了,白某才回了他两句,结果这个残疾人看见白某骂他后,就用他手里拄的拐杖打了白某腿两下,白某被打疼了,就走过去把这个男的话筒拿过来摔在了地上,这个残疾人又拿拐杖打白某,白某过去找这个残疾人理论,这个残疾人就掐白某的脖���,我们同事家男的过去把这个男的拉开,拉开后白某就打电话报警了。白某的左腿腓骨被打骨折了,伤势有点严重。7、证人涂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8日上午8时40分,我来到兴义市笔山路路口手机店开门做生意,有一个右脚残疾的人在我家店门口,摆放了一个大音响,旁边还放了一个装钱的箱子,在这里唱歌,声音放得非常大,他一直唱了2个多小时。11时许,我就让我的店员罗某去给他打招呼,让他小声点,因为他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营业了,但是罗某给他打过招呼后,他不但不听,还把声音开得更大。11点40分左右,我实在忍受不了就出去对他说,他不但不听,还用脏话骂我,我跟他发生争执后,他拿起他的拐杖打了我右脚两下,我就跑开了。我跑到农商行看见有几个城管队员走过来,我就走过去问城管队员残疾人唱歌吵到我们的事情他们管不管,城管队员就说他们今天已经给那个残疾人打了几次招呼了,那个残疾人都不听。那几个城管又走过去,其中一个40多岁的女城管员就对那个残疾人说叫他不要唱了,影响别人。那个残疾人就对着这个城管破口大骂,骂得非常难听,还突然用他的拐杖打了那个城管腿上两下,那个城管就把他唱歌的话筒抢了扔在地上,然后这个残疾人又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扔向那个城管。过了一会儿我就看见派出所的人来,然后城管和那个男子就被警察带走了。8、被害人白某陈述:2016年5月18日11时50分,我和我的同事在笔山路路口执勤,看见有一个残疾男子在那里唱歌,我和我的同事过去后就看见移动通讯的那个老板在和这个残疾男子发生争执了,移动通讯的老板看见我们过来后,就说这个男的在这里唱歌已经唱了一早上了,问我们管不管。我就给移动通讯的这个老板说我今天早上已经来给他打了两次招呼了的,这时我就看见这个残疾男子准备去开他的音响接着唱歌,我就上前去说现在已经中午了,你在这点唱的话慢点人家投诉,这个男的听见我这样说后就跟我理论,马上就冒火了,然后就对我进行辱骂,还用他的铁拐杖打了我左腿两拐杖,因为我当时被打疼了心里也有一点冒火,我就过去把这个残疾男子手中的话筒抢了扔在地上,这个残疾男子看见我抢他的话筒扔在地上后,他就从旁边拿了一块砖头准备打我,但是没有打我。我同事田某拉开后觉得心里有点气,我就去找这个男的理论,结果我刚刚开口这个男的就过来掐我的脖子,边掐边对我进行辱骂,旁边就有人过来拉这个男的,拉开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左腿腓骨被打骨折了,肩膀上也有被打着,伤势严重。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者白某的左下肢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特征,其损伤造成的左腓骨上段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白某辨认,2016年5月18日在笔山路用拐杖将其打伤人是陈勇。经涂某辨认出2016年5月18日在笔山路路口行凶打人的陈勇。11、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陈勇辨认,案发现场位于兴义市盘江路与笔山路交岔路口处。12、视频光盘证实:2016年5月18日11时许,卖唱残疾男子和女城管先发生激烈争吵,然后男子推搡女城管三次,女城管持起男子卖唱的话筒摔倒地上,随后男子挥舞拄的拐杖两次打女城管,然后二人跑出监控镜头。13、被告人陈勇供述:2016年5月18日9时许,我在笔山路路口人行道上唱歌,城管的几个女的执法人员走路过来喊我唱歌小声点,她们说完就走了。我把声音调小后,一直唱到11时50分,��管的那几个女性执法队员又来了,其中一个女城管就说不给我在这唱了,我告诉她我等车来拉东西,但她还在喊我收东西走,我就跟她吵了起来,争吵的时候用手推了她两下,她还是继续站在那里和我吵,我就用我拄着的铁拐杖往她的腿上打了两拐杖,她被打了后就开始逃跑,我回到我的音响处,她又跑回来拿起我放在音响上的话筒摔在了地上,摔在地上后我就过去掐到这个女城管的脖子,周围的人把我拉开了,后面警察就来把我们两个带到了派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对被告人陈勇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拐杖一根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国琴人民陪审员 常维进人民陪审员 胡 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淞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