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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郑福祥与被告朝阳市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福祥,朝阳市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134号原告:郑福祥,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票市滨河路段。被告:朝阳市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海纳丽璟A区2幢3单元1601号。法定代表人:辛雨,经理。原告郑福祥与被告朝阳市远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郑福祥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福祥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福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福祥负担。审 判 长  王凤春人民陪审员  代凤涛人民陪审员  荚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淑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