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萍与魏大山、邹顺勇、达县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781执605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魏大山,邹顺勇,达县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魏大山,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邹顺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坪区。被执行人:达县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景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萍与魏大山、邹顺勇、达县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2015年7月7日对魏大山、达县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万源廊桥105间门市予以了查封,现该资产正在变现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牟必春审 判 员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顺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