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何登海与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夏体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登海,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夏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财保8号申请人:何登海,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水城县。被申请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书英。联系被申请人:夏体文,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水城县。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水城县化乐镇政府即将支付给被申请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约203400元公路工程款进行保全。申请人何登海用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峰路3号附17号701室附17(栋)7层701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正当,且提供了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口市纵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水城县化乐镇人民政府的公路款203400元,期限为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如续查封、冻结,申请人应提出申请。案件申请费1537元,由申请人何登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