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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中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正.珑园项目部、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中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正.珑园项目部,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212号申请人江西省中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正.珑园项目部。被申请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828349-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中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正.珑园项目部、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机构的款项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正.珑园项目部、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的款项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