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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义墙体材料公司)诉被告太原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太原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716号原告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向荣,男,总经理。被告太原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桂梅,总经理被告张志刚,男,生于1977年4月1日,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义墙体材料公司)诉被告太原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聚义墙体材料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2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2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聚义墙体材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太原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刚所有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二被告所有价值2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晋KXXX**金龙牌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隐匿、变卖)。申请保全费1775元,由原告山西聚义实业集团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云海审判员  梁坚明审判员  杨青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凤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