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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朝开与王朝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开,王朝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民初1554号原告:王朝开,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朝胜,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王朝开与被告王朝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朝开、王朝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朝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朝胜立即偿还王朝开关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桔园二期泰园16幢102的补偿款人民币530000元。事实和理由:因奥体建设需要王朝开与母亲居住的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因房屋不便分割,王朝开与胞弟王朝胜协商,为了拆迁如期进行,将王朝开的部分房屋归胞弟王朝胜所有。胞弟王朝胜按有关房产货币补偿的方式计算,用现金补偿给王朝开,以欠条为证。金山桔园二期泰园16幢102交房日期为还款之日,就立即归还王朝开计人民币530000元。现上述房屋已交房,但王朝胜至今不愿还款。王朝胜辩称,确认王朝开所诉房屋已交房,被拆迁房屋为王朝胜所有。因王朝开经常向家里要钱,并威胁家人,王���胜被迫无奈才出具了欠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欠条有原件核对,且王朝胜确认系其本人出具,本院对该欠条予以认定。王朝胜对福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约谈通知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真实性无异议,并对安置房排房单、“凤山小区一期项目A(奥体3#地块)”项目现房安置结算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旧房移交单、银行转账凭证、被征收房屋丈量评估表、被征收房屋图纸两张、凤山小区一期项目A(奥体3#地块)项目2006年后房屋现场认定表、凤山小区一期项目A项目被征收房屋认定申请表无异议,上述证据与王朝开、王朝胜在庭审中的陈述相结合,可以认定原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东岭村总建筑面积为492.68平方米房屋由王朝开居住使用,该房部分权属为王朝开享有。该房于2015年9月30日遇拆迁,安置于金山桔园二期泰园16#102单元,安置房权属归王朝胜一人所有。2015年11月13日王朝胜转账支付给王朝开447700元,并在转款之后立即向王朝开出具欠条,确认尚欠王朝开530000元。2.王朝开对照片及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在庭审中,王朝胜确认照片及视频中的事件是发生的其出具欠条之后,故不能证明本案欠条系王朝胜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3.王朝开对证人候美英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形成证据链,本院对该证言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朝胜主张本案欠条系其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本院对王朝胜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欠条可以认定,王朝胜尚欠王朝开房屋拆迁补偿款530000元,故王朝开要求王朝胜支付欠款5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王朝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朝开人民币53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王朝胜负担。王朝��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卓雄波人民陪审员  张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