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高陵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市牟平区高陵中心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948号原告: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东工商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唐鹏程,董事长。原告: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聚福路610号。负责人:杨永龙,经理。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高陵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民富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奋军,院长。原告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高陵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诉讼目的已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守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凌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