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98号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男。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贺某某在靖边农商银行席麻湾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