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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春辉与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辉,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春辉,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秦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辉与被执行人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秦军工资账号及名下车辆,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秦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5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