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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汤阴县众聚五金有限公司、汤阴东升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汤阴县众聚五金有限公司,汤阴东升食品有限公司,王长伟,李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88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德隆街西南角安阳义乌国际商贸城。负责人祁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男,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汤阴县众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伏道乡西官庄村北。法定代理人王长伟。被告:汤阴东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伏道乡西官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李艳丽。被告:王长伟,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汤阴县众聚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汤阴县。被告:李艳丽,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汤阴东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汤阴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告汤阴县众聚五金有限公司、被告汤阴东升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王长伟、被告李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