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志涛与姚金松、姚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涛,姚金松,姚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涛,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姚金松,男,1952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姚良彬,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王志涛与被执行人姚金松、姚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