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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947号原告:孙某,女,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某,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内黄县高堤乡南寨村村民,现羁押于河北省邯郸监狱。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