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947号原告:孙某,女,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某,男,1984年3月24日生,汉族,内黄县高堤乡南寨村村民,现羁押于河北省邯郸监狱。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