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林何全、赖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林何全,赖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2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营业场所永安市燕江中路638号中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49198605L。负责人:邓方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标,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职员。被告:林何全,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赖美英,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林何全、赖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何全、赖美英已清偿了到期债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据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中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