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朱士贯与赵九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贯,赵九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朱士贯。被执行人赵九松。申请执行人朱士贯与被执行人赵九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61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6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6月至10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3、2016年10月18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蓝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