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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宝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宝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116号罪犯王宝钰,男,1984年2月18日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满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抚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宝钰犯强奸、盗窃、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本院于2010年、2012年、2015年为罪犯王宝钰减刑1年6个月、1年5个月、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宝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宝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宝钰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