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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军玲与黄启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玲,黄启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1民初876号原告:徐军玲,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昭平县。被告:黄启书,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昭平县。原告徐军玲诉被告黄启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徐军玲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军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