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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尤丽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306号罪犯尤丽萍,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嘉城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尤丽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尤丽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尤丽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丽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