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5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佳与马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025号申请执行人王佳,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马宁,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关于王佳申请执行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8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宁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杨晓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王佳尚未实现的债权:借款本金319500元,案件受理费6093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6月2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8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灵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培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