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泉清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39号罪犯陈泉清,外号“啊八九”,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泉清于2012年12月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泉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15.4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泉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泉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