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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钱应东与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应东,王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059号原告:钱应东,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学峰,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钱应东与被告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钱应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应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应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交纳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