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钱应东与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应东,王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059号原告:钱应东,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学峰,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钱应东与被告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钱应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应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应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交纳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