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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严贵根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贵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44号罪犯严贵根,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福建省将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9月26日,因犯抢劫罪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2月9日,因患精神分裂症暂予保外就医。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将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而没有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十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严贵根于2013年12月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严贵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9.2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贵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贵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