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红岩分理处与刘毅、李莉、潘学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红岩分理处,刘毅,李莉,潘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红岩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负责人尹建,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刘毅,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李莉,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潘学海,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红岩分理处与刘毅、李莉、潘学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虽有房产(已查封),但现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钟大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