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1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贵东与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贵东,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马贵东,男,回族,村民。被执行人马强,男,回族,村民。本院在执行马贵东与马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车智明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贵东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马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9日给付20000元,余款从2017年开始每年给付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经本院查询也未获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生祥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钱生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