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霍华民与李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华民,李雄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8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霍华民,男,汉族,55岁,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李雄国,男,汉族,37岁,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霍华民与李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雄国在金融、工商、车辆及房产机关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40400元,执行费5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松涛审判员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