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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霍华民与李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华民,李雄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8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霍华民,男,汉族,55岁,住洛宁县。被执行人:李雄国,男,汉族,37岁,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霍华民与李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雄国在金融、工商、车辆及房产机关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40400元,执行费5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松涛审判员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