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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展翻合与张建余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翻合,张建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展翻合,男,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建余,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展翻合与被执行人张建余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字6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692.43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35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就下欠之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