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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万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靖安县三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袁全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安县三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袁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万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靖安县三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后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6122-0。法定代表人:余定根,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一进,男,江西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全华,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安县三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全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安万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袁全华应赔偿原告靖安县三友货物运���有限公司150700元,原告靖安县三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700元,尚欠垫付赔偿款15万元,由被告袁全华于2013年年底偿还1万元,2014年年底偿还2万元,此后自2015年起至2018年止,每年的年底偿还3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5700元,剩余部分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万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