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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4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4536号原告周某1,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君,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2,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诉被告周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1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