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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朝芝与隋春利、艾青伦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芝,隋春利,艾青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朝芝(已死亡)。被执行人隋春利,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艾青伦,男,1956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张朝芝与被执行人隋春利、艾青伦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朝芝于2016年7月5日因死亡注销户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