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朝芝与隋春利、艾青伦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芝,隋春利,艾青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朝芝(已死亡)。被执行人隋春利,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艾青伦,男,1956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张朝芝与被执行人隋春利、艾青伦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朝芝于2016年7月5日因死亡注销户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