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9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劼与阮晓华、蔡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劼,阮晓华,蔡芝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9448号原告赵劼,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阮晓华,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蔡芝伟,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赵劼为与被告阮晓华、蔡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晓华、蔡芝伟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阮晓华、蔡芝伟共同偿还原告赵劼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25个月为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30日,被告阮晓华因经商需要向原告赵劼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2%。现经原告催讨,被告阮晓华未曾偿还。被告蔡芝伟作为阮晓华的丈夫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阮晓华、蔡芝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30日,被告阮晓华因经商需要向原告赵劼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2%。原告通过瑞安市秀娟服饰店POS机刷卡向被告交付借款100万元。当日,被告阮晓华在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借条内容:“今向赵劼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借转秀娟服饰店.月息2%。此据.欠款人:阮晓华2014年6月30日”。经原告催讨,被告阮晓华未曾偿还。另查明,被告阮晓华、蔡芝伟于1997年9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阮晓华、蔡芝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欠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违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晓华、蔡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劼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阮晓华、蔡芝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830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到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守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葱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