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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1324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荣峰与何逢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峰,何逢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苏13**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峰,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技术总工,住四川省合川县。被执行人何逢春,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2015)洪民初字第2090号李荣峰与何逢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沈利军执行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