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6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再东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再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359号罪犯杨再东,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3日作出(2002)百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再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2002)桂刑复字第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桂刑执字第9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再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5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105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再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58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再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71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再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1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再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36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再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杨再东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再东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84.5分;获2015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杨再东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明细表、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再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再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