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文华申请执行唐小云、尔定生、薛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华,尔定生,唐小云,薛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汉族,东胜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尔定生,男,蒙古族,东胜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唐小云,男,蒙古族,东胜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薛卫东,男,汉族,东胜人,现居住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申请强制执行唐小云、尔定生、薛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法院作出的(2013)东法执字第133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尔定生所有的轿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尔定生所有的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2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