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申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军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军,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军,男,汉族,住哈尔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67号。法定代表人王纪平,该局政委。委托代理人庞伟琳,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武兴东,该局民警。于军因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下称南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第1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军申请再审称,其没有违法事实,对其所作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南岗分局提交意见称,于军多次进京上访,其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实存在,对其作出的拘留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南岗分局以于军携带上访材料在中南海周边上访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于军的诉讼请求正确。于军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于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张 云 强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