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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8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银德与冯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银德,冯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新支行,张丽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8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银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陈日,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徐书青,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育霖,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负责人樊惠芳。委托代理人:黄雪林,广东嘉得信律师���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敏,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张丽帆,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陈日,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广东邦德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银德因与被上诉人冯云,原审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新支行、张丽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银德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银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