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何玉云与于洪波、白文芳、白文涛、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云,于洪波,白文芳,白文涛,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何玉云,男,1952年1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于洪波,男,1960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白文芳,女,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白文涛,男,39岁,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张波,女,38岁,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玉云与被执行人于洪波、白文芳、白文涛、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佳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