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6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258号原告:胡某1。被告:胡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1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2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1撤回对被告胡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1负担。审 判 员 张新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翼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