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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吴文建与陈树南、徐秋花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建,陈树南,徐秋花,陈根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628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建,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树南,男,194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秋花,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根庆,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建与被执行人陈树南、徐秋花、陈根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工程款29700元、受理费271.5元、执行费34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62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