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丁华与青岛帅美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华,青岛帅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388号申请执行人:丁华,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帅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董继先,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4388号申请执行人丁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帅美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