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6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九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荆世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荆世成,重庆九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张绍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66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组织机构代码08337344-2。法定代表人:史辛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毅,重庆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荆世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杰,重庆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九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中区民权路,组织机构代码30488011-5。法定代表人:李伟平。原审被告:张绍平,男性,汉族。上诉人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巴中公司)与被上诉人荆世成、原审被告重庆九强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九强公司)、张绍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巴中公司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巴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8元,减半收取5224元,由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玉妹审 判 员 黄 淳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