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03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华军申请执行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军,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837号申请执行人:朱华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夏征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华军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华军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车管所和房管局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