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台法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台山市磷肥厂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冠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山市磷肥厂有限公司,江门市冠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台法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磷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大江镇公益圩东华街。被执行人:江门市冠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下沙村邓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山市磷肥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冠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通知,被执行人未依判决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启韬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甄国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