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鲁春花与吴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春花,吴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973号原告鲁春花。委托代理人申希强。被告吴昕。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66号中国人寿保险大厦6楼。负责人刘云洲,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隆,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春花诉被告吴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春花负担.审判员 魏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