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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枣庄润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润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培宇,邓连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枣庄润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召,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富颖,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培宇,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邓连庆,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