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飞与邬建功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邬建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高飞,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个体。被执行人邬建功,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个体。本院在执行高飞申请邬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王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