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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冬峰、丁志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冬峰,丁志卫,杨月,牛虎,段国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申1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冬峰,男,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志卫,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息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月,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住息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牛虎,男,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息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段国明,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息县。丁志卫、杨月、牛虎、段明国诉王东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豫1528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王东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东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王东峰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够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东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聪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代理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钰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