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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喜芹与黑龙江省惠光鑫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芹,黑龙江省惠光鑫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3民初1502号原告刘喜芹,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七星泡粮库退休工人,现住宝清县。委托代理人孙福军,宝清县鑫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省惠光鑫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侯成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宝柱,男,1963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公司副董事长,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忠烈,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芹诉被告黑龙江省惠光鑫源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伟霞代理审判员  高秀梅人民陪审员  李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初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