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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赖华明与邱志燏、黄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华明,邱志燏,黄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702民初1696号 原告:赖华明,男,1977年9月7日出生,住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邱志燏,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黄小兰,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赖华明与被告邱志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赖华明申请追加黄小兰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志燏、黄小兰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邱志燏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邱志燏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2%。江西德鑫化工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09年12月31日,但未归还借款。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共同清偿。原告为主张其债权,遂诉至法院。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常住人口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曾系夫妻关系; 证据2、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 被告邱志燏、黄小兰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庭审核实,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月10日,被告邱志燏与原告赖华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邱志燏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率2%,于每月1号支付。借款期限为一年,如被告逾期还款,除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千分之三每日支付违约金。江西德鑫化工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借款后,被告邱志燏支付原告利息至2009年12月31日,但未归还借款。2012年10月21日,被告邱志燏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被告邱志燏于2006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邱志燏仅支付利息至2009年12月31日,承诺于2012年11月底前付清全部利息。2016年2月6日,被告邱志燏再次在还款承诺书上备注:2010年1月1日至今利息全部未付,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本息。此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亦未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邱志燏与黄小兰于199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9日登记离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赖华明与被告邱志燏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邱志燏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其行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邱志燏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志燏与黄小兰曾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小兰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被告邱志燏的个人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黄小兰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邱志燏、黄小兰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邱志燏归还原告赖华明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二、���告黄小兰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限被告邱志燏、黄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570元��由被告邱志燏、黄小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温文斐 审判员  谢小梅 审判员  王婧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