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5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沈明仁袁中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明仁,袁中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5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沈明仁,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袁中术,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沈明仁与被执行人袁中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中术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明仁于2016-05-1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6386.2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令。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和机动车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工商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和临控措施。经核实,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线索及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5执6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继平代理审判员  张青春代理审判员  丁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美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