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4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林顺香、金昌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顺香,金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227号申请执行人林顺香被执行人金昌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3民初411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昌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昌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昌富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昌富(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3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烜 来源:百度搜索“”